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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民法對婚姻的定義

印象中最早在教會聽到同性婚姻議題是在我約莫國中的時候,那時候許多教會的朋友將頭貼換成了斗大的 反修民法 972 的標語,我也不例外,但現在回想起來當時的我根本不知道民法 972 的內涵是什麼,而現在我能以一個更專業且理性的角度看待這個法條,心中卻是百感交集,國中的我對這個議題一知半解似乎也就夠了,畢竟無關我的生活,無關公平正義,只要跟著教會裡面的人說一樣的話總能得到些認同感,而現在卻不一樣了,當意識到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當意識到釐清真相也關乎道德時,我不得不好好的面對這個議題。 去年發布的大法官釋字 748 再一次掀起教會對同婚議題的熱議,但是以我的觀察,大部分人沒能正確解讀大法官的意涵,法律本來就是高度專業的工具,在這系列我對同婚議題的觀察和思考中,會以釋字 748 所欲解決的三個大問題 ( 註 1) 為主軸,以釋字提出前各界的討論為開頭,再觀看大法官的意見,並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期能讓自己對這個議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也讓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特別是基督徒的弟兄姊妹能認識到,這些討論都是有價值和意義的,從這些討論中我依稀能看到信仰價值的展現。 02 民法對婚姻的定義 第一問:民法中的婚姻是否專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這是我們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以下我們來看一些法條 憲法 22 :凡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 980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 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 984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985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

01從法律開始講起吧

其實想打同婚議題的文章很久了,但是我一直很怠惰也找不到好的切入點,於是這篇文章拖到現在才動筆,不過我的學藝並不精,以下也就是我的一些思考反省的記錄而已。 01從法律開始講起吧 我是一個基督徒,而我周遭關心同婚議題的朋友則是各半,然而今天我希望從法律的角度切入這個問題,再反思信仰如何應對這個議題,不只是因為我是一個法律系學生,更是因為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而不是宗教治國,如果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不能坐在一個相同的討論基礎上面,那一切的討論都是白談,但為了對上面這段論述負責,我還是稍微解釋一下為什麼基督徒不該拿著聖經和非基督徒談同婚議題。 1.法律定義不同 聖經中的『律法』所指涉的法律定義和現今所指之法律在定義上有很大的不同,在聖經中法律這個詞更指涉的是 高權統治行為之依憑, 老實說聖經中許多法律規定無關乎道德(註1),當違反法律的時候並非在道德上出現瑕疵,而是挑戰了上帝的權威因而犯罪。 至於現在我們所稱的法律,是在理性思考下的產物,法律有 價值鎖定 的功能,也就是法律所要保護的東西,是從人類的經驗中累積出來必須保護的價值(註2)。而因為法律是以國家高度的公權力為靠山,所以只有普遍認為不能被接受的事情才能以法律定其刑罰,因此才有『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限度(註3)』一說。 其實教會因為一些字詞造成非基督徒的誤解已經很久而且很嚴重了,但是長年生活在教會的我卻少有聽到有人在討論這件事情。 例如教會的標語『罪人當悔改,因為天國近了』,聖經中的『罪』包含了積極和消極的雙面意義,其本意為『箭未中的』,射箭比喻的是人的行為,因此行為只要不合乎上帝心意,就算沒有違背道德或是沒有積極吻合上帝心意,都構成聖經中的『罪』,但明顯與中國字的罪指涉的領域不相符合。又例如『聖』這個字在聖經中帶有『區分』的意思,但是中國字的聖並沒有這個意思,反而帶有『極高道德要求』的意思(註4),因此在台灣說誰是聖徒不免被非議成造神。 上面有點偏題了,總而言之,基督教所遵守的聖經法律和聖經價值並非完全是普世價值,而聖經也並非道德標準,我們的國家既然是法治國家,沒有義務要去遵守基督教的聖經。 2.價值鎖定 剛剛提到我們現在的法律有價值鎖定的功能,那基督徒世界的價值不應該被重視嗎? 很遺憾沒有錯!基督徒的價值是不應該成為現行法律的標準(註5)。 如果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