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民法對婚姻的定義
印象中最早在教會聽到同性婚姻議題是在我約莫國中的時候,那時候許多教會的朋友將頭貼換成了斗大的反修民法972的標語,我也不例外,但現在回想起來當時的我根本不知道民法972的內涵是什麼,而現在我能以一個更專業且理性的角度看待這個法條,心中卻是百感交集,國中的我對這個議題一知半解似乎也就夠了,畢竟無關我的生活,無關公平正義,只要跟著教會裡面的人說一樣的話總能得到些認同感,而現在卻不一樣了,當意識到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當意識到釐清真相也關乎道德時,我不得不好好的面對這個議題。
去年發布的大法官釋字748再一次掀起教會對同婚議題的熱議,但是以我的觀察,大部分人沒能正確解讀大法官的意涵,法律本來就是高度專業的工具,在這系列我對同婚議題的觀察和思考中,會以釋字748所欲解決的三個大問題(註1)為主軸,以釋字提出前各界的討論為開頭,再觀看大法官的意見,並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期能讓自己對這個議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也讓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特別是基督徒的弟兄姊妹能認識到,這些討論都是有價值和意義的,從這些討論中我依稀能看到信仰價值的展現。
02民法對婚姻的定義
第一問:民法中的婚姻是否專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這是我們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以下我們來看一些法條
憲法22:凡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980: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98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985: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看完了這些法條你認為現行民法中的婚姻是不是專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呢?在看別人的意見前不妨先停下腳步思考一下你對這些法條是怎麼認知的呢?
1.肯定說
肯定民法所稱婚姻專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哪些支持的論點呢?
1.從文義的理解上,民法972既然稱婚約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婚姻當然僅限於一男一女的結
合。
2.結婚是婚約的延伸,雖未明訂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但可以從婚約推導出如此結論。
3.民法1000條以下關於結婚後財產制度的規定,用詞皆以夫妻財產為之,1059條以下皆以父母稱雙親之相對人,從體系上來看民法的婚姻應該是專門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否定說
否定民法中婚姻專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即肯定民法婚姻包括同性婚姻)又有哪些支持論點呢?
1.民法972為對婚約的規定,並非婚姻的定義。
2.既然民法沒有定義,憲法22又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權,那每個人都有結婚的權利,限制兩個人結婚就是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了。
3.婚姻自由牽涉人格尊嚴,憲法22保障人民有結婚的自由,所謂結婚指二具有平等尊嚴的主體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
4.民法對婚姻的要件是以消極方式排除不能結婚之情形,既然未排除同性結婚之可能,應該肯認民法婚姻包含同性婚姻。
3.解析與思考
好的看完上面的兩方論點大家是不是有點一頭霧水呢?在這裡我想至少各位會有兩個問題:
1.婚約跟婚姻有什麼不一樣?
2.為什麼說憲法22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呢?
就第一個問題來說,其實以往在教會爭吵不休的民法972指的並不是婚姻定義,這點非常重要請大家一定要記得不要再鬧笑話了!民法972講的其實是婚約,而所謂婚約指的是男女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
婚約與婚姻大致上有兩點不同,首先婚約是一個契約,而婚姻是一個身分契約,訂立契約並不會發生任何身分上的效力(註2),但是一旦身分契約成立會產生一身份關係的變動,簡單來說訂定婚約並不等於男女雙方成為夫妻,真正要成為夫妻仍需以婚姻為之。再來婚約是一個不要式契約(註3)而婚姻則是一個要式契約,兩者受法律控制的程度並不相同。
就第二個問題來說,憲法究竟保障哪些權利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憲法上列舉了許多需要被保障的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自由,工作權,言論自由......,憲法保障這些權利固無問題,但是有些權利並未被列舉在憲法當中,這時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去保障他們呢?答案是肯定的,憲法作為一個最高的法律原則,不可能詳盡列舉所有權利,況且社會變遷與時俱進,很有可能出現制定憲法時無法預期的情形,因此哪些事情需要被法律保障,哪些事情受到法律的限制,都是在不違背憲法的原則下隨時代發展的,而發展的方式有很多種,例如大法官的解釋即是一種方式。
憲法雖然不能窮盡所有應該被保障的權利,但是他給出了一個大原則,即憲法22條,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就應該被保障,於是就有人在這個原則下推導出了婚姻自由權,以及家庭權等等權利(註4)。
好了在大概了解上面的說法後我心裡就有了些想法,首先我認同肯定說的第三點,確實從民法的編排上面我們很難說婚姻不是專指一夫一妻的制度,但是在看了否定說的論點後我動搖了,法律的解釋本來就應該依照事件的性質決定解釋的程度(註5),如果說婚姻自由涉及的是人民人格尊嚴的問題,那我們就應該擴張解釋法條的意思來保障他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人格尊嚴指的是人對自己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所為的認識和維護,人生而為人的一大特色就是會有自我的思考和自我認同,若是剝奪這項權利那人與其他物體便沒有差異了,如果結婚自由的層次提升到人格尊嚴的層次,那我們確實得去保障他,這有點像教會常講的,上帝給人有自由意志,人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跟隨上帝,我想人就是因為有這樣的自由意志才有生而為人的價值。
但是結婚自由真的能提升到人格尊嚴的程度嗎?這是我後來在思考的問題,至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今天結婚自由提升到了人格尊嚴的程度,那解釋上除非同性結婚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否則不應該去禁止他存在,至於同性婚姻是否侵害到異性婚姻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我的思考還有另外一個方向,在上一回我有提到過,法律有價值鎖定的功能,而民法中所稱的婚姻鎖定的價值客觀看來指的是一夫一妻婚姻沒有錯,但是這樣的價值鎖定必定不能被動搖嗎?我想是有待商榷的,法律是憲法價值的實現,連憲法都可以因為時代的變遷而與時俱進,那沒有道理法律不能因為時代的變遷而改變,即便是起初法律鎖定的價值亦非恆久不變,因此在討論同性婚姻的議題上,就算肯認民法的婚姻指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仍然需討論這樣的價值是否合理並合於現代的價值觀。
4.大法官怎麼說
釋字748節錄: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註6)。
從大法官的解釋來看,採取的是上述肯定說的見解,也就是肯認民法中的婚姻專指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不包含同性婚姻。
5.問題思考
現在我們對同性婚姻的第一層次的問題有了大約的了解,也明白了正反雙方的意見,在進入第二層次的問題之前我想還是先有些簡單的思考:
1.上面的肯定說和否定說你比較支持哪方的論點呢?
2.你認為聖經中有哪些制度或規定是不能與時俱進而必須被永久遵守的呢?又有哪些制度是現在已經不適用的呢?聖經是不是和法律一樣也有價值鎖定的功能呢?
3.你認同人格尊嚴是一個必要被保護的權利嗎?又從人格尊嚴有辦法推導出人有婚姻自由權嗎?
4.聖經有謂:字句叫人死,經意叫人活,在評價婚姻定義時是不是也該考慮法律制定的目的?
註釋(跟上一期一樣,基於我學藝不精這裡只是我的os而已)
註1:三個大問題分別是:民法婚姻的定義,對婚姻的限制是否違反婚姻自由,對婚姻的限制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註2:身分上的變動例如,父母子女身分的成立,夫妻身分的成立等等。
註3:要是性指的是要按照一定的形式做成行為才會有效,身分契約如果沒有依照法定的格式即不具效力,所以稱作要式契約。
註4:例如釋字242,554
註5:法律解釋的方法約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合憲性解釋......。又在檢視一個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的時候,應該以其限制的權利種類,限制的強度等等因素來決定審查的標準,如果法律涉及的權利侵害輕微,那解釋法律時只要該法律解釋上背後的目的ok而法律也能達成目的即可,若是涉及權利侵害嚴重,解釋法律時,法規需要完美的達成目的且不造成過度的侵害才可以。
註6: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