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民法對婚姻的定義
印象中最早在教會聽到同性婚姻議題是在我約莫國中的時候,那時候許多教會的朋友將頭貼換成了斗大的 反修民法 972 的標語,我也不例外,但現在回想起來當時的我根本不知道民法 972 的內涵是什麼,而現在我能以一個更專業且理性的角度看待這個法條,心中卻是百感交集,國中的我對這個議題一知半解似乎也就夠了,畢竟無關我的生活,無關公平正義,只要跟著教會裡面的人說一樣的話總能得到些認同感,而現在卻不一樣了,當意識到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當意識到釐清真相也關乎道德時,我不得不好好的面對這個議題。 去年發布的大法官釋字 748 再一次掀起教會對同婚議題的熱議,但是以我的觀察,大部分人沒能正確解讀大法官的意涵,法律本來就是高度專業的工具,在這系列我對同婚議題的觀察和思考中,會以釋字 748 所欲解決的三個大問題 ( 註 1) 為主軸,以釋字提出前各界的討論為開頭,再觀看大法官的意見,並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期能讓自己對這個議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也讓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特別是基督徒的弟兄姊妹能認識到,這些討論都是有價值和意義的,從這些討論中我依稀能看到信仰價值的展現。 02 民法對婚姻的定義 第一問:民法中的婚姻是否專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這是我們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以下我們來看一些法條 憲法 22 :凡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 980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 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 984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 985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